第八十一签 寇公任雷阳 壬甲 中吉 |
〖典故〗 |
宋寇准,字平仲,下邽人,年十九举进士。真宗时知同州,判永兴军,尽心民事。每曰:"有一时之闲,则有一时之滞。"后拜相決策,成澶渊之功。出镇大名,贬雷阳。准內俭外奢,寝处一青帏二十年。仁宗朝赠中书令,封莱公。 |
〖诗曰〗 |
假君财物自当还,谋赖欺心他自奸;幸有高堂明月镜,请来对照破机关。 |
〖圣意〗 |
讼莫欺、依本份、病遇医、名休问、婚慎求、事审论、孕保安、行人钝。 |
〖解曰〗 |
此签被人欺凌。暂时耐守。自可昭雪。如人负欠不还。多方谋赖。理曲在人。我何畏哉。自有清正官司在上。恰似高台明镜。一经照察。机关立破。谋赖者从此败 矣。此以见凡事当依本分。毋逞狡诈。本分到处可行。狡诈适自害其身而已矣。 |
〖释义〗 |
借物当还。情理之常。谋赖欺心。情理之变。受欺者势虽弱。欺人者天不容也。高台明镜。比公正明决之官。明镜足以察秋毫。明智足以摘奸伏。无有机关而不破 者。欺心者盍早悟乎。占事者或应在秋。或应望后。月圆时有验。 |
〖解签〗 |
有借有还是人之常情,借东西给别人,希望别人自己会奉还,然而他人存心狡诈,故意耍赖拖欠,你也无可奈何,幸亏还有天理,犹如高台上的明镜,照亮所有真 理,也照穿了邪恶的机关,狡诈的心可以欺负人,但无法骗过天理,最终还是斗不过天理,迟来的正义还是会来,得到平反,收回了借出的财物。此签告诫天网诙诙,疏而不漏,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,不可有故意占人便宜的心态。 |
〖东坡解〗 |
负人财物、欺赖自奸、幽有神鬼、显有清官。一朝照破、难逃其祸、每事依心、无施不可。 |
〖碧仙注〗 |
本分公平、合天合地、若有亏心、神明共弃。 |